关于2005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2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现将2005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三)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4年年底。
三、考试时间安排
级别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 试 科目 |
中级 |
2005年
6月19日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初级 |
上午9∶00~12∶00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下午2∶00~5∶00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四、报名办法
报名人员可自2004年12月17日至2004年12月2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在线填写《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申报表》指定的位置贴好本人近期(2003年以来拍摄的)同一底版免冠正面像片(规格45mm×34mm)两张(黑白彩色不限)。
首次报名人员在线填写打印的《申报表》应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当地街道的,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户口关系不在本市,而受聘于本市单位的,由受聘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盖章。报考人员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以上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报名确认地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线填写注册的《申报表》,无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查盖章,可持在线填写并打印好的《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上一年考试的成绩单或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报名确认地点直接办理报名确认手续;非首次报考人员也可按照网上的要求,通过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名费用,不必到报名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凡已按照正确方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考人员均可于考试前10日内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准考证,在准考证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报名地点及时间
(一)现场报名确认地点: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惠新东街5号)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7日-12月26日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4年12月22日-12月26日
六、严肃考风考纪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肃考试工作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都要从严查处。凡有违纪违规行为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ОО四年第三号部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通知有关人员。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