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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功能与质量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应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系统。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监管系统适用于国家、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城市规划设计系统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使用。

    4.1.2城市规划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1.3城市规划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4.1.4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应选用适度超前、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1.5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应选用适度超前、先进、稳定、经济的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平台。

    4.1.6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稳定、经济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应支持海量数据处理,并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支持平台具有数据接口。

    4.1.7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设备、数据库、GIS平台、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卫星遥感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

    4.1.8各种矢量图、影像图、卫星遥感图、综合管线数据以及专题图的数据精度应保持一致,保证整个系统的精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1.9城市规划应用系统应具有统一的数据标准。

4.2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4.2.1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包括城市规划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城市规划决策支持系统、综合管线和道路管理系统等。

    4.2.2城市规划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各类图纸资料、技术资料和统计数据的输入、编辑、储存和管理的功能;

    2 应具有地形图、规划图、现状管线图、遥感影像图和审批成果图等的处理功能;

    3 应具有综合处理、空间分析、网络分析等功能;

    4 应具有进行各类信息的查询检索和统计功能;

    5 应具有按照地图制图标准和规范,进行地图制图和地图输出功能;

    6 应具有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管理功能;

    7 应具有各类信息的更新功能。

    4.2.3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工作流与图文一体化技术,完全集成GIS的功能;

    2 应具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务审批管理功能,包括案卷、流程、表格、档案、承诺制、会签、会议和窗口管理操作等;

    3 应具有规划业务的电子报批功能;

    4 应具有监控和授权管理的功能;

    5 应具有图形浏览、编辑功能,可进行各种审批成果图和专题图的绘制和输出;

    6 应具有多种地理定位功能,可进行坐标、图号、道路、案卷以及接合表等定位操作;

    7 应具有图形输出功能,可定制各种图框及参数的打印输出和格式输出;

    8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可对系统中涉及的各种图层进行叠加、上下移动等操作;

    9 应具有统计查询功能,可进行案卷、图形、地物、空间属性的统计、查询,并生成统计或查询结果输出;

    10 应具有道路红线管理功能,可进行道路红线的编辑、修改和更新;

    11 应具有现状管线管理功能,可进行现状管线的编辑、修改和更新;

    12 应具有规划和测绘成果管理功能,可进行规划图和基础测绘图的查询和更新;

    13 应具有空间辅助分析功能,可进行拆迁、道路拓宽、方案审查、道路和管线横纵剖、日照、淹没、建筑间距等方面的分析;

    14 宜具有行政办公管理功能,可进行收发文管理、信息发布、电子信箱、事务处理和资源管理等操作;

    15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可进行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业务、流程、表格、权限、图层、地物、属性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等操作;

    16 应具有多种类型数据的采集能力,可与其他应用系统或数据源进行图形及属性数据交换;

    17 应具有城市规划信息发布和公众查询功能。

    4.2.4 城市规划决策支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图层管理功能,可对系统中涉及的各种图层进行叠加、上下移动等操作;

    2 应具有图形操作功能,可进行各种矢量图和专题图的绘制和输出;

    3 应具有辅助分析、决策功能,可进行空间分析,实现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优选以及用地、产业、人口和城市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辅助决策;

    4 宜具有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规划的功能;

    5 可采用虚拟现实技术,建立城市规划三维模型;

    6 应具有多种类型数据的采集能力,可与其他应用系统或数据源进行图形及属性数据交换;

    7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可进行表格、权限、图层、地物、属性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等操作。

    4.2.5综合管线和道路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地图操作功能,可进行图层管理、显示控制、地图定位等操作;

    2 应具有信息查询功能,可进行地物、属性、空间范围和空间管理的查询或复合条件查询;

    3 应具有管线编辑功能,可进行管点、管线、属性和标注的编辑操作;

    4 应具有管线统计功能,可进行属性、空间信息的统计;

    5 可实现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三维显示功能;

    6 应具有打印输出功能,可进行标准管线图、任意视图和自定义视图的输出操作;

    7 应具有数据监理功能;

    8 应具有管线数据更新功能;

    9 应具有城市综合管线综合分析和综合应用功能,可进行水平间距、垂直净距、竖向综合、最小覆土深度、横剖与纵剖面、连通、流向、最短路径和爆管等方面的分析;

    10 应具有数据转换功能,可进行城市综合管线系统与专业管线系统的数据交换,并可与专业管线设计数据进行格式转换;

    11 应具有道路红线图管理功能,可进行道路红线的编辑、修改和更新;

    12 应具有城市管线的行政审批功能;

    13 应具有维护系统功能,可进行管线、管点、属性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

4.3城市规划设计系统

    4.3.1城市规划设计系统包括规划总图设计系统、建筑设计系统、市政道路设计系统、景观设计和园林设计系统等。

    4.3.2规划总图设计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参数设置功能,可进行绘图比例、坐标关系、坐标网格、标注位数、地块设置、出图设置、图层设置和图框等参数的设置;

    2 应具有地形图的管理功能,可进行地形图输入、标注和修改、等高线管理、地形断面形成以及三维地形表现等;

    3 应具有道路设计功能,可进行简绘道路、道路板块、线转道路、转弯半径、交叉、道路删除、绿化带、标注等设计;

    4 应具有地块设计功能,可进行用地范围地块划分、字符注记、边界处理、地块定义、地块标注、色块填充、图案填充、自动图案和图案调整等操作;

    5 应具有土方设计功能,可进行等高线、计算绘制、标注、地形断面、修改、土方边界、网格处理、土方计算、土方优化、边坡计算、图面清除和区域移动等操作;

    6 应具有规划建筑设计功能,可进行住宅图库、住宅详库、公建图库、其他图库、用户住宅、线转住宅、住宅绘制、公建绘制等操作;

    7 应具有竖向设计功能,可进行道路竖向、地沟、挡土护坡、等高线、标注和布雨水口等设计;

    8 应具有绿化设计功能,可进行草坪填充、草坪绘制、随手树篱、平面树和立面树等设计操作;

    9 应具有详图成图功能,可进行台阶详图、台阶挡墙、花池花台、道路详图、路构造缝、路道构造、地沟构造、人行道和坡道详图等设计操作;

    10 应具有管线综合设计功能,可进行管线、管沟管线、管沟、管架、编辑标注和断面设计等设计操作;

    11 应具有图表、文字处理功能,可进行总规、城建、居住等平衡、地块指标、经济指标、地块、色块、平面和管线图例、地块代号和工业指标等设计操作;

    12 应能够与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和城市规划监管系统进行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4.3.3 建筑规划设计、市政道路规划设计、景观设计和园林规划设计等其他城市规划设计系统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4.3.2条中相应内容提出各自的功能和质量要求。

4.4城市规划监管系统

    4.4.1城市规划监管系统包括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部省级监测版)和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级核查版)。

    4.4.2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工作流程介绍功能,可描述部省市三级规划监管的工作流程、核查流程和数据处理流程;

    2 应具有监管审批功能,可对不同监管城市的差异图斑进行审查确认;

    3 应具有核查填报功能,可对部级系统下发的待核查数据进行核查、确认,并将结果上传、反馈给部级系统;

    4 应具有查询统计功能,可进行各种条件的查询与统计,并形成统计报表;

    5 应具有专题图管理功能,可创建生成和打印绿化、道路、建筑等监管专题图;

    6 应具有系统维护功能,可进行系统参数、权限、图层、机构、流程和表格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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